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5日
各市州经信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制造强省战略,加快培养一大批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导全省社会培训服务机构有序地开展企业人才培训,构建覆盖全省的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网络,根据《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 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 年)》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全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企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企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 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湖南省企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湘发〔2010〕12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湘发〔2014〕11 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 号)以及《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 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湘政发〔2015〕43 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推进湖南省企业人才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覆盖全省的企业人才培训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建设制造强省的总体目标,为省内企业培训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示范基地,统一命名为“湖南省企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类别)”,类别分为:管理、技能两大类。主要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的示范基地类别为“管理”,主要从事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的示范基地类别为“技能”。
第四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示范基地的
认定、管理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认定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共性要求: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和广泛的教学资源,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及时安排相关教师担任教学任务;
(三)硬件设施齐备,有专门的教学场所及相应的教学设施。
(四)具备较强的课程研发能力,能够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紧贴企业发展特点,及时更新课程设置;
(五)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收费合理,企业评价良好。
个性要求:
(一)管理类
1、有一个较高水平的专家团队,其中高级工程师、教授合计不少于 6 人;
2、有一支较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6 人;
3、每年为企业提供的培训、咨询项目合计不少于 15 个,其中培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 100 人;
4、培训机构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技能类
1、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实训场地;
2、具有较先进的教学实训设备;
3、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资质的专业技能实操教师不少于10 人;
4、每年为企业提供技工培训一般不少于 500 人。
第六条 申报材料。基地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培训示范基地申报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和培训资格证明;
(三)教师、企业学员名单复印件;
(四)培训场地、设备实物清单及照片;
(五)申报条件所需的其它资料。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
1、隶属关系在市州或县(市、区)的单位,须经所在市州或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经信委(局)、教育局、人社局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向省经信委申报。
2、省直单位、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湖南分支机构,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二)审查。资料初审通过后,由组织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查、评估。
(三)评审。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查合格的单位,由组织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对评审合格的单位,由组织单位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由组织单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发布。
(六)授牌。对被认定的培训示范基地,由组织单位联名授牌。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示范基地所在单位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基地建设目标、年度任务及相关制度。
第九条 示范基地所在单位将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专题办公会,听取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示范基地应根据组织单位的统一部署,完成交办的培训任务。同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面向全省企业开展多样化的企业人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文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建设、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品质管理、职业技能
研修培训等。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应定期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每年底向组织单位上报年度运行情况,对于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信息,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经信委教育培训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会同教育、人社部门,加强与所在地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对示范基地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年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每 3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人数、有效课时、师资水平、课程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客户跟踪服务水平、学员
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组织单位根据考核评估情况依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示范基地予以支持,根据集中评估情况对示范基地资质有效期予以确认。新增示范基地,在集中评估时统筹考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
(二)受到企业或学员投诉,影响恶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资金的;
(四)集中评估不合格的;
(五)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因上述情形撤销示范基地称号的,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