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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诚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等二十二个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受托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相关单位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管理、调查处理等制度;指导市州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建立科研诚信督查和通报制度,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重大科研失信事件联合调查。

第五条  科研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负责本行业及主管科研项目的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信息采集、记录、汇交,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参与科研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成果管理、数据汇交、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凝练、申报推荐、评审立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评估、结题验收和成果发表等管理全过程。在科研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研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项目诚信承诺制,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以及发表科研成果过程中,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强化科研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项目,获得相关资格或予以立项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加强科研项目参与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项目、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开展有效教育引导。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产出论文等各类科研成果发表的核查检查和数据汇交等成果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章  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记录是申报与审批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采集与记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和失信记录:

(一)基本信息包括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科研条件、研究团队、经营状况、代表性科研成果等信息;

(二)守信记录信息应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信息,守信情形、评价意见等信息;

(三)失信记录信息应包括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失信情形调查结论、处理决定与依据、处理单位与时间,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信息,以及其他惩戒期满和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为法人机构的,记录信息还应包括处理决定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守信记录: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遵守科研诚信承诺,履行诚信教育与管理职责,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研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纳入守信记录;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

(二)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理与服务,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录;在管理服务考核或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

(三)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技活动评审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录;在评审、评估、评价、论证、验收、监督检查等履职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

上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守信记录。

第十四条  失信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及科研助理、财务助理等其他参与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

(一)一般失信

1.科研诚信教育预防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科研数据留存、科研成果审核制度;

2.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致使项目无法结题或验收;

3.其他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报书,使用已有研究成果或已量产技术重复申报科研项目;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3.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重复发表,违反论文引用等学术出版规范;

4.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