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93号),现将《“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领会国务院批复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面向改革治理需要和社会公众期望,聚焦政府治理和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顶层框架,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整合共享,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安全,建设形成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务信息化体系。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步调,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到“十三五”末,要形成共建共享的一体化政务信息公共基础设施大平台,总体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体系,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及社会大数据融合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升政务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成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大系统,在支撑国家治理创新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公共服务模式,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办事创业的便捷度。推进政务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有力促进网络强国建设,显著提升宏观调控科学化、政府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项目统筹管理,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科学组织工程建设,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联动,切实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效能和投资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