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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发展计划司、国际合作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农垦局、农产品加工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农业综合统计、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供需形势分析,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等;

(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草原等重点行业资源状况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等监测统计和供需形势分析;

(三)开展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农垦农业经营管理、农村创业创新、农业人事劳动和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国际合作等监测统计;

(四)农业产业损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天然橡胶产业运行预警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国际农产品市场、国内农产品产地和市场体系建设与产业发展研究等;

(五)其他涉及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的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电费、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人员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计提项目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司局组织实施的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会议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承担单位的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其开支范围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建立任务与经费双重审核机制,实行“综合司局搭台、专业司局唱戏”的管理模式。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统一负责项目任务审核。任务设立依据应充分适当,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农业部党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对设立依据已经改变的监测统计事项坚决取消或调整;任务事项应避免重复调查,统筹监测布点,科学布局监测事项,对监测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的监测统计事项坚决取消或调整;任务内容应坚持动态调整,根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实际变化调整完善监测统计事项,全面准确反映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应确保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和数据造假,提高数据质量。在符合总体原则的前提下,重点审核任务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之间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经费安排标准是否统一等内容。

农业部财务司统一负责项目经费审核,重点审核经费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规定、测算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定额标准、开支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当根据项目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制定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重点实施内容和区域、承担单位范围、资金安排意见、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及时将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财务司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应会同财务司认真组织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项目主管司局。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财务司反馈的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的审核意见,项目主管司局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二条  对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要求的事项,项目主管司局应交由具备承接条件的主体办理,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需要由非预算单位配合完成的事项,应通过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带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并履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不具有定向委托性质的任务,应完善申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科学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方式确定任务承担单位后,应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明确任务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资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纳入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司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资金,应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委托方式支付给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资金,可以资金支付文件、银行结算凭证等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司局和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司局应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验收合同成果。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不能按时提交成果的任务承担单位,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项目任务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任务委托书的约定实施项目,对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内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司局对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承担单位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农村资源等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1〕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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