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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2日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解读
享受优惠时间
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的3年内。
重新认定年度先暂时继续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若未通过重新认定则需补缴。
以公司A为例:假设其高企证书发证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则其享受所得税优惠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重新认定时间为2019年。2019年公司A进行了高企重新认定,认定结果未出来之前暂继续按高企税率预缴所得税,若2019年内未通过高企认定,则需补缴2019年度相应少缴的税款。

2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解读
税务机关管理权限
管理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
管理程序:税务机关发现——认定机构复核——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追缴期限: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
同样以公司A为例:其税务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管理时间既包括认定过程中也包括享受优惠期间(2016年-2018年),若2017年6月30日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则通知认定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若经认定机构复核发现情况属实,则2017年、2018年公司不再享有税收优惠,如已经享受了的则需补缴。

3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解读
享受优惠备案要求
备查资料比原来多了。

4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解读
2016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高企均按本公告执行;
2015年及以前年度认定的高企的仍按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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