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实验动物疫情预防与处置预案(暂行)
1.目的:为预防和处置实验动物疫情,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确保动物实验少受疫情影响,达到为社会和经济服务的目的,特制定本预防与处置预案(暂行)。
2.范围:预防与处置预案适用于全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单位和管理机构。
3.引用文件:
3.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修订版。
4.职责:
4.1 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动管办)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疫情的预防、处理日常工作。
4.2 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疫情现场处置。
4.3 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应遵照实验动物学科规范,贯彻落实省实验动物疫情预防措施;如实报告实验动物疫情。
5. 疫情处置
5.1 疫情范围
实验动物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病种:大鼠:汉坦病毒;犬:狂犬病毒。
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病种:大鼠:仙台病毒;小鼠:仙台病毒、肝炎病毒、鼠豆病毒;豚鼠:仙台病毒;兔:出血症病毒。
5.2 疫情报告时机、方法和内容
5.2.1 报告时机。当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有或疑似有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症状时;实验动物不明原因大量或不间断死亡时。
5.2.2 报告方法。发生疫情的单位应及时用电话向本单位动委会和省动管办报告。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对实验动物饲养现场采取相应的(人畜或畜畜)隔离措施。
5.2.3 报告内容。包括实验动物疫情或可疑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动物品种(系)、保存数量、现状和趋势,自判病症及已采取的措施,有无从业人员被传染等。
5.3 疫情报告接收与处理
省动管办接到疫情报告:
5.3.1 应做完整记录。内容包括报告的单位名称、报告人及时间;实验动物发病时间、地点、范围、保存总量、死亡数量、体征症状,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见附表一。
5.3.2 应迅速通知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人组织人员赶赴疫情现场指导与处理。
5.4 疫情处理时限与方法
5.4.1 省动管办接到疫情报告后 1 小时内通报质量检测机构业务负责人。
5.4.2 质量检测机构业务负责人接到省动管办疫情通报后 2 小时内应派出疫情处置技术队伍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抽样和指导处理。
5.4.3 现场调查处理: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可同时进行,见附表二。
5.4.3.1 初步调查:
a. 核实诊断:查看所有患病人员或动物的症状和体征,找出共同特征。
b. 指导须隔离但尚未隔离的人或动物进行隔离,要求进行观察。
c. 分析流行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疫情事件产生的因素。
d. 采集有关样品(包括:动物、血液与动物有密切接触的人血等),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具体操作按《样品采集处理规程》和标准检测方法进行。
f. 在疫情发生的周围区域调查,查看动物密度、水源、食物、蝇等情况,结合前面的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可能引发疫情的因素或环节。
5.4.3.2 现场控制与处理
根据初步调查,指导开展以下工作:
a.控制和管理传染源。对初步诊断为人畜共患病例和疑似病例,尽快对与病畜动物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登记;宰杀、焚烧、掩埋病畜动物。
b.切断传播途径。对人、畜病例生活居住的环境或可疑污染物品进行随时消毒或终末消毒;对可能的传播媒介生物实行剿杀消灭;对疫区环境、水源、饮食物品和个人卫生等进行预防性消毒与管理。
c.保护易感人群/动物,隔离或封锁疫点和疫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对高危人群或密切接触者及动物实行免疫应急接种。
5.4.3.3 深入调查验证
在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进行下列工作:
a. 核实疫情调查表。
b. 调查疫情单位的管理、自然状况等。
c. 相关样品在实验室检测。
5.4.3.4 总结
5.4.3.4.1 在疫情防治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质量检测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及时将疫情处置结果通报发生疫情的所在单位;向省动管办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产生疫情的原因和程度、处理结果和事后注意事项、损失评估;将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记录等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5.4.3.4.2 省动管办根据报告,酌情作如下处理:
必要时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通报疫情处置结果。
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实验动物疫情。
5.5 物资保障条件
5.5.1 疫情处置交通工具
5.5.1.1 省动管办(省质监站)疫情处理交通工具:省科学技术厅值班车。
5.5.1.2 省疾控中心疫情处理交通工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值班车。
5.5.2 疫情处置物资条件
日常应备齐疫情处置的物资。
6.述语
6.1 实验动物疫情,指实验动物与从业人员间相互感染的人畜共患疾病或实验动物相互间感染的疾病,并在短时间内发生、严重危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造成实验动物大量死亡,其发病率远远超出平常的发病率、危害程度非常严重的情况。
6.2 从业人员,指从事实验动物的饲养、实验、运输、质检、兽医、卫生、管理等岗位的人员。
6.3 疫源地消毒,指对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对防治、研究传染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应按疫源地进行消毒。根据有无传染源存在,疫源地消毒分为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6.3.1 随时消毒是指在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6.3.2 终末消毒是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7.法律责任
7.1 省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未能履行工作职责,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2 本省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证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疫情的,省科技厅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湖南省实验动物疫情报告受(处)理记录
附表二:人畜共患或动物疫情一般情况资料收集表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1612/t20161216_4128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