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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大力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我省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我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发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1. 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 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 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 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 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 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服务;

7. 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我省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竞争前沿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技术需求方。

第八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九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成立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2.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 独立法人机构应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活动、法人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的能力;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并具有一定的成功进行技术转移的经验。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等基础条件;拥有独立的网站、APP软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独立新媒介宣传渠道;有稳定的客户群、长期合作伙伴和专家咨询队伍。

5. 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部门设置合理(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具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

6. 规章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应制定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

7. 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0万元。

8. 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连续2年以上(含2年)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登录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在线申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不单独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由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技术转移专家和财务专家,采取会议答辩形式,通过专题汇报、专家质询、专家打分等程序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对专家评审合格并予以推荐的机构,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如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在当年1月末,根据《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向省科技厅报送前年度的工作情况。

评价指标体系由机构建设、经营状况、社会效益、社会信誉、交流互动等5个一级指标和17个二级指标构成。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 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报告的;

2. 在申报、业务开展、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 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六章  扶持促进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应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区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及社会团体等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中试、产品试制和测试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技术转移提供全过程服务。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在各专业领域联合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 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原文链接:http://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012/t20201211_14021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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