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10日
各县市区(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要求,做好2023年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工作和湖南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湖南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工信中小发展〔2022〕4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条件标准
1、申报(复核)企业应在永州市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坚持自愿原则,申报(复核)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申报湖南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必须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2)。
二、申报(复核)时间
1、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截止时间:2023年3月3日。
2、湖南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2月20日。
三、申报(复核)方式
(一)湖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
1、申报企业必须是省工信厅已公告的湖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申报。
2、本次复核的企业为2019年认定的湖南省小巨人企业。
3、按属地原则,申报(复核)企业需首先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称“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评测,然后在培育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和复核,完整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并打包上传佐证材料(附件3-1)。
(二)湖南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具体申报及组织实施方式按照《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工信中小发展〔2022〕495号)执行(附件4)。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积极组织动员企业参加申报,并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申报方向 要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五基”“新基建”等领域,着力培育遴选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各县市区(永州经开区)工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复核)质量。于2月21日前在培育平台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审核意见,2月23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5,纸质件2份)报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3月5日前在培育平台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审核意见,并于3月10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6,纸质件2份)报市工信局中小企业科;
3、严禁弄虚作假。申报(复核)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相关后果由申报(复核)企业自行承担。凡在申报(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申报(复核)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4、严禁代理申报。省工信厅、市工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按程序自主申报。凡委托代理申报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复核)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级工信部门受理申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推销或收取费用的,请谨防欺诈,避免上当受骗,并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申报前提条件。
联系电话:0746-8368164 联系人:李梦笑
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2.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3-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3-2.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3-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湘工信中小发展〔2022〕495号)
5.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6.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3日
附件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地方特色指标
(1)具备良好上市前景(满分5分)
A.已向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递交上市申请书企业(5分)
B.已进入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辅导期企业(4分)
C.新三板挂牌企业(3分)
D.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2分)
E.省级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1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2)属于标杆示范企业(满分10分,每满足一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A.湖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典型案例
B.湖南省“上云上平台”示范企业、湖南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化”重点项目
C.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湖湘精品”中小企业品牌能力提升标杆企业
D.湖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企业
E.湖南省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F.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示范、首版次软件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2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C.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附件3-1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1、企业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
3、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须体现评价指标涉及的财务指标);
4、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非必须)(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说明材料;
6、数字化水平测试结果证明材料;
7、获得的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证书;
8、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
9、自主品牌佐证材料(产品注册商标证或其他相关材料);
10、参与制修订标准的佐证材料;
11、具备良好上市前景的证明材料;
12、属于标杆示范企业的证明材料;
13、知识产权证书;
14、研发人员占比的说明材料;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佐证材料。
16、若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提供一项:
①近3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的证明材料;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的证明材料;
②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③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④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的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
附件3-2
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一、本企业填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内容和所提交的纸质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
二、本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愿为以上事项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3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二)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三)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1.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2.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四)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五)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附件4
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有关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现就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1、在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制造业、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全部纳入评价范围。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
二、组织实施
1、企业自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季度评价方式。按照属地原则,企业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简称“培育平台”),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2、县级初审。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5个工作日内在培育平台提交初审意见。若县级账户未提交初审意见,则市级账户无法操作审核。
3、市级再审。市州工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10个工作日内在培育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并向省工信厅报送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 1,一式两份)。
4、省级公告。省工信厅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终评,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佐证材料
参评企业应在培育平台上传以下佐证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如“信用中国”网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
4、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如无上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局电子印章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5、若有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四项“公告条件”(详见附件3)之一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联系方式见附件2)。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2、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的评价活动。省工信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事宜,参评企业应按程序自主参评。凡委托代理参评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4、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5
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