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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 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7日

湘发改投资〔2020〕4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直接免除2020年上半年2-4月份房租,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已享受“免一减二”租金减免政策的,不重复减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要督促房屋出租单位简化流程,加快落实,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中央在湘单位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现经营困难,且未获得房屋租金减免的,地方政府可以视财力,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

三、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力争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服务业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年内还款困难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五、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不得随意转租或哄抬租金。(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tzgg/202007/t20200707_12621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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