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30日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我省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中心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我省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可控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完善以增加人才、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的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和系统集成应用;
(三)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扩散,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
(五)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积极推进相关技术成果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协调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规划工程中心的建设领域和布局;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论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
(四)支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按程序择优安排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五)对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对验收后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组织所属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工程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检查和运行评价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工程中心组建;
(二)落实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中心,每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组建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或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当具有工程设计、评估或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组建章程、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未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与主要依托单位在人、财、物,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跨部门、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我省产业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择优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报单位的整体创新能力、发展目标及实现路径的可行性等。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明确建设期主要指标和要求,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建设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组建任务完成后,申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期总结报告、填写工程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在组建期到期前,申报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迟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组建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组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中心及总结报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纳入湖南省创新平台序列进行管理。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两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滚动式评价,处于组建期未完成验收确认的可不参加运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运行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当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6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四)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组建期以及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程中心,在符合年度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按照湖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高技术领域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和研究开发。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综合国家部署要求,优先推荐运营情况好、成绩显著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需要对组建方案明确的相关内容,特别是目标任务做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承担主体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工程中心应当及时向迁入迁出两地主管部门报告注册变更相关事宜以及工程中心和所承担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由迁入地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并进行后续监管;
(三)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中心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承担核实责任,确保真实可靠。工程中心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将纳入信用中国(湖南)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并向主管部门通报:
(一)运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价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九)工程中心被依法终止的;
(十)其他情况导致无法完成工程中心任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Hun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如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工程研究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依据、背景与意义
(一)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领域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四)建设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作用
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牵头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名称和性质、基本情况和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拟联合建设单位概况
(三)组建和运行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非独立法人运行如何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特别是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如何联合本行业以及跨地区、跨行业的创新力量等。
(四)拟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建设目标、任务与发展战略
(一)建设目标
分列1-2年、2-5年、5-10年的建设目标,至少包括研发投入、技术成果产出、人才培养等指标。
(二)技术攻关任务
按照建设目标,分阶段阐述拟突破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拟工程化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合作及其之间的组合)予以解决。明确拟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明确攻关目标、主要任务、组织方式及主要考核验收指标等。
(三)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运营思路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构
(一)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三)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内容与投资估算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内容
(三)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
(四)投资估算
(五)资源保障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研究中心的资金、技术、人才、仪器设备、办公科研场地等的来源
七、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评估
(一)经济效益分析
(二)社会效益分析
(三)风险评估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九、附件
(一)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二)其他文件(自筹资金证明、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等)
原文链接:http://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tzgg/202107/t20210730_20023324.html